現在位置:首頁章程辦法

章程辦法

協會章程  | 辦事細則 次級組會組織簡則 會員功能分組運作辦法



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公布修正第17、2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零二年十月    公布修正第6、25條條文;增訂第25-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  公布修正第8、9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公布修正第3、8、9、15、17、23、25、(刪除25-1)、26、33條 條文)
中華民國
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三十四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12、33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EVER GOING COUNCIL KAOHSIUNG,TAIWAN縮寫為EGC。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協助會友企業發展與個人成長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企業之經營與管理人員互相交流之機會。
二、促進企業體相互交流,增進經營管理能力與合作之機會。
三、舉辦各項增進經營管理知識與能力活動、強化企業體質,期使企業體永續經營。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對企業經營管理有興趣者,參加本會活動兩次(含)以上,其中至少一次為月例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各企業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參加本會活動兩次(含)以上,其中至少一次為月例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三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協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通過者,得授以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得免繳會費。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未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繳納常年會費者。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為一權,團體會員為三權,榮譽會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會籍之轉讓辦法,由理事會另訂定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等經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第一副理事長,一人為第二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會務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理監事聯席會機能小組,輔助理事長綜理本會各項機能之運作。分設:常會組、會務組、聯誼組、企研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長洽請擔任之。各組組員二至三人,分別由理監事擔任之。
本會設顧問組,由全體前任理事長組成之。
本會得另設各種次級組會。其組織簡則經由理事會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常務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壹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召開理事會,七日前召開監事會,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會員之配偶、直系血親亦申請入會者,免繳。
(三)會員退會、出會後三年內再入會者,免繳。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玖仟元整(新會友及舊會友復會,依當年度入、復會月份之比例收取)。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監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
理、監事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第  1 條   
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理、監事聯席會),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2 條   
出席及列席人員,應分別在簽到簿簽名。開會時應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第  3 條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延後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期開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  4 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第  5 條   
議事日程所列提案議畢後,主席應即宣告散會。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同意後,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

第  6 條   
下列事項應提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
一、依本會章程所訂應提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
二、依本會章程第16條、第18條所訂之理、監事會之職權事項。
三、次級組會運作辦法、辦事細則之核備。
四、其它應提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事項。

第  7 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主席,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8 條   
主席之任務:
一、管制議程及秩序。
二、賦予發言人地位。
三、主持表決。
四、裁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答復會議詢問。
主席對討論以不參與、不發言為原則,如須發言應離開主席地位並指定代理主席。

第  9 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之程序如下: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三、宣讀或確認前次會議紀錄。
四、報告前次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五、財務報告。
六、會務報告。
七、機能小組工作報告。
八、月例會工作報告。
九、討論事項:(1)前次會議遺留之事項。(2)本次會議預定之議案。
十、臨時動議。
十一、講評。
十二、主席結論及宣佈閉會。

第 10 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應由會務人員作成會議紀錄。
會議紀錄應包含: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時間,地點。
三、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四、列席人姓名及職稱。
五、主席姓名及紀錄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八、決議,表決方法及結果。
九、其他重要事宜。
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人員分別簽署,並於下次會議前分送各理、監事及常務顧問。

第 11 條   
各項議案,得由提案人於開會日期前向總幹事以書面提出。
提案人應敘明案由、議案說明,如有具體實施辦法,應一併提出。
總幹事收到提案後應列入議案。如對提案內容有疑問時,得與提案人協調處理。

第 12 條   
臨時動議應由提案人徵得出席理、監事二名附議,並經主席准許後,徵得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討論。

第 13 條   
下列事項不得於臨時動議中提出:
一、訂定、變更或廢止本會章程、細則、簡則、辦法。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 14 條   
發言前應先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發言須先聲明發言性質,對在場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為程序動議。

第 15 條   
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五分鐘。

第 16 條   
出席人員對議案之發言,應簡單扼要節省時間,如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意見重覆者,主席得制止之。

第 17 條   
下列事項不經討論,主席應優先處理:
一、權宜問題:議場偶發事件,足以影響出席人權利者。例如:議場喧擾,影響聽覺或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
二、秩序問題:會議程序發生錯誤,或發生足以破壞議事秩序之事件。例如:發言超出議題範圍,出席人得請求主席糾正。
三、收回動議: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附議後須經附議人同意方得收回。如主席已處理,由主席徵得全體出席人無異議方得收回。
四、擱置動議:對討論中的議題自本次會議程中抽出不再處理。經二人附議後,逕付表決。
五、停止討論動議:認為對主題討論已夠充分,再討論只是重覆論點時提出,經二人附議後,逕付表決,如獲可決立即對議案進行表決。
六、散會(休息)動議:經二人附議後,逕付表決。

第 18 條   
對原議案有所修正者為第一修正動議,對第一修正動議有所修正者為第二修正動議;第一修正動議應先於原案討論,第二修正動議應先於第一修正動議討論。
第 19 條   
修正案之表決程序,第二修正案優先於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優先於原議案。所有修正案經否決時,原議案須再提付表決。
第 20 條   
議案之討論,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
第 21 條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 22 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之表決,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同意為通過,未超過半數同意為否決,如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議案表決額數之計算,以在場之出席理、監事人數為準。

第 23 條   
議決按以下三式之一處理:
        一、無異議通過:議案僅有一案可供處理時,可徵詢與會者有無異議。無異議時議案即為通過,有異議時再行表決。
        二、兩面俱呈:對議案之支持與反對各進行一次表決。正方多時為可決,正反同數或反方多時為否決。
        三、比較票數:多案並呈且不能相容時,可對各案進行一次表決,獲支持最多者為可決,其他各案為否決。
        表決方式以舉手行之。必要時,主席得徵求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以投票或唱名方式表決。

第 24 條   
出席人員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後,舉行再表決;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亦可逕行請求大會再行表決,但均以一次為限;對於再表決之結果不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

第 25 條   
提案被否決後,除提請復議外,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經決議擱置之提案,在同一會期內未抽出者,視為打銷。

第 26 條   
對於理、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案得提出復議案,但應具備下列各款:
一、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相反之理由者。
三、提案人確於原案議決時在場,並同意原決議案者;如係無記名表決,須動議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四、五人以上之連署。
復議案,應於下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前事先以書面提出之。

第 27 條   
復議案經可決或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

第 28 條   
會議時對所依法規有疑問時,主席得請常務顧問解釋之。

第 29 條   
出席人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於主席發言及議案付表決時,不得離開議場。

第 30 條   
出席人員破壞議事秩序,有損理、監事聯席會尊嚴或發言超出範圍涉及個人私事,且有無禮辱罵情事時,主席得予警告制止。如不聽從時,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發言或令其退出議場。

第 31 條   
本議事規則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正亦同。
 
 
 
 
次級組會組織簡則    (民國102年11月5日修訂)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 章程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協會設各次級組會,推展各該功能業務之活動。
各次級組會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各組成員於每屆第一次組聚時互選之。召集人負責該分組各項業務活動之規劃及推行;副召集人為召集人之代理人。並設執行幹事一人,協助召集人處理該分組相關事務性工作,由召集人就組員中遴選擔任之。
第三條
本協會各組下得設各種次級組織,其運作辦法由各組另訂之。
第四條
本協會各次級組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五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高雄巿企業永續經營協會辦事細則      
(民國102年11月5日修訂)
(民國111年12月3日通過修訂第二
、三、四條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 章程第38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據本協會章程第23條規定:本會置會務秘書一人;另依據本協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理監事機能小組及功能分組,以應會務運作之需要。

第三條
本協會會務工作分由第一副理事長、第二副理事長:
<第一副理事長>
1.辦理理監事聯席會議之場地及用餐預訂,議題擬訂,通知函擬稿,擔任會議司儀。
2.辦理月例會活動之場地及用餐預訂,通知函之擬稿,司儀之安排及記錄工作。
3.功能分組相關工作事項之聯繫。
4.輔助理事長處理本協會各項業務之運作。
5.其他上級交辦或協調事項之辦理。
 
<第二副理事長>
1.場地佈置及照相作業。
2.收入、支出、轉帳傳票之編製、收入事項之催收、收據之製發及支付事項之控制。
3.會計憑證之審核。
4.憑證、帳冊、報表之保管。
5.財務報表之編製。
6.其他上級交辦或協調事項之辦理。
 
第四條
理監事機能小組設常會組、企研組、聯誼組、會務組及顧問組,分掌下列各項事務:

<常會組>
1.年會.交接典禮之規劃及主辦。
2.會員大會之籌備辦理。
3.理監事改選事項之辦理。
4.社會關懷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5.其他理監事會決議交辦事項之辦理。
6.會友訪視活動執行主辦。
7.聯合規劃辦理監事訓練及交接典禮。
 
<會務組>
1.會刊編輯、印製之規劃及相關事項辦理。
2.會刊、會訊贊助廣告之招攬。
3.國內旅遊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4.開源節流事項之研擬與規劃。
5.獎勵事項之擬案及贈(紀念)品之選購頒發事項之辦理。
6.會友服務(含婚、喪、喜、慶)之聯絡窗口。
7.其他理監事會決議交辦事項之辦理。
8.會友訪視活動執行主辦。
9.聯合規劃辦理監事訓練及交接典禮。
 
<聯誼組>
1.新春聯誼及專案聯誼活動之規劃與執行主辦。
2.會友訪視活動執行主辦。
3.新會友說明會(聯誼活動)之規劃與主辦。
4.會友動員執行。
5.社團間之互動與交流相關事項之執行。
6.其他理監事會決議交辦事項之辦理。
7.會友訪視活動執行主辦。
8.聯合規劃辦理監事訓練及交接典禮。
 
<企研組>
1.會員訓練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2.參觀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3.會友商機媒合與互動之規劃與辦理。
4.新會友招募之研擬與規劃執行。
5.其他理監事會決議交辦事項之辦理。
6.會友訪視活動執行主辦。
7.聯合規劃辦理監事訓練及交接典禮。
 
<顧問組>
1.本會政策、會務、財務諮詢之提供。
2.本會理監事會爭議之仲裁與協調。
 
<月例會負責主辦之功能小組>
1.月例會活動之規劃。
2.講師之邀請、接洽、接送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理。
3.理監事會之報告。
4.活動當天錄影、錄音、記錄、照相之執行與監控及講師費、贈品之準備。
5.引言人及回應人之邀約。
6.各組合辦理監事訓練及交接典禮

第五條:實施與修改
本細則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施行;修改時除第三條得由理事長核准再向理事會報備外,餘同。
 

會員功能分組運作辦法

一、目的
1.增加會員中同職能或同好間互相深入切磋之機會。
2.協助解決會員所提各該功能組別之疑難問題。

二、分組任務
1.透過組聚,就組員共同興趣之主題或提出之問題進行經驗及看法分享。
2.協助理事會負責選訂各該功能組別相關之活動主題及月例會活動主題執行、檢討事宜。
3.會員所提各該功能組別相關疑難問題之檢討、處理。
4.各功能組別相關資訊之收集、整理、提供參考等。

三、選編組作業

1.組別:人力資源管理組;生產與研發組;營業與行銷組;財務與經營組。
2.選組原則:每一會員就上列四個組別依興趣志願填選順序(不擬參加之組別不必排序)。
3.選組時機:
(1.)新會員入會時,由會務人員提供本辦法請其填寫選組表。
(2.)會員得配合個人職務之(可能)異動或興趣之改變,不定期向會務員索取選組表申請換組。
4.編組方式:
(1.)原則上,由會務人員依照各會員選定之第一志願組別予以分組。
(2.)對於第一志願分佈明顯不均之組別,會務人員得於參考其他志願,並洽詢會員同意後調整之。
(3.)排序第一志願以外組別之會員名單,由會務人員整理後送各功能分組參考。

四、分組運作方式
1.會務人員應於每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時,報告功能分組編組作業情形。
2.各功能分組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均由該功能分組成員於每屆第一次組聚時互推選之。召集人負責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項工作之推動。副召集人為召集人之代理人。
3.召集人得指定分組會員一人為執行幹事,協助召集人處理功能分組相關事務性工作。
4.各功能分組召集人得聘請本會顧問一人為該組顧問,輔導該組運作。
5.各功能分組應參考會友意見及歷屆月例會主題,於次屆理事長選出前備妥三個『月例會參考主題』,供次屆理事長匯整研擬次屆年度計劃。
6.各功能分組原則上每二個月集會一次,並得視第二條分組任務工作之需要,不定期集會處理相關事宜。
7.各功能分組每次聚會起迄時間、地點及費用事宜,由各分組召集人選出後討論決定並知會會務人員週知之。

五、實施與修改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財產管理辦法
(990504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1120103理監事聯席會修正第三條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內政部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之財產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他行政命令與本辦法無牴觸者,仍得適用之。
第三條 
本會之財產管理人為本會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人:第二副理事長。
     
第二章  財產購置及報廢

第四條 
本會購置財產在新台幣伍仟元以下且已列入當年年度預算中時,可由理事長依職權裁決,並於事後報知理監事聯席會。
第五條 
本會購置財產無列入年度預算或金額在新台幣伍仟元以上(含)時,需事先敍明理由,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始得為之。
第六條 
本會購置不動產時,需先敍明理由,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始得動支。
第七條 
本會購置財產逾使用年限或故障無法修理時,由管理人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廢。
 
第三章  財產管理

第八條 
本會購置之財產應設立財產登記簿。
第九條 
本會財產登記簿應於年度結束時隨決算表送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移交給下屆管理人。
第十條 
本會財產不慎遺失或是使用不當致使無法使用時應由管理人查明原因求償,否則應由管理人負責依殘值賠償,但如有特殊原因時,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會財產保管地點由理事長指定,應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本會財產借用限由本會有效會員依書面提出申請借用,由管理人書面登記時間後借出,借用時間以一周為限。但如不影響會務運作時,得延長為一個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列入移交,並公告於本會網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審核通過施行。修改時亦同。
 
 
 
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 讀書會組織運作辦法

第一章   宗  旨
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讀書會(以下簡稱本會)係由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之愛好讀書之會員同好及友人,為加強共讀效果並透過聚會研討及分享讀書心得而成立之。
 
第二章    組  織
1、本會隸屬於協會之次級組織。
2、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名,都需由具協會會員資格者擔任之。會長任期一年,不連任。會長綜理會務,並擔任每月研討聚會之主持人。
3、副會長為下一屆當然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遇會長缺席時代理之。於每年十月之讀書研討聚會時經會員推選產生之。
4、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由會長邀請擔任以協助處理會務,召集人負責會務執行及每月之會員連絡、場地預訂與佈置。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亦是召集人的代理人,並負責本會之財務管理。
5、凡協會會員購書即視為本會會員。新會員或會員之友人加入本會需由本會會員推薦,經本會會務人員審查後提報會長核可後加入。
 
第三章    經  費
1、經費來源:依會員之購書價與實際支付書商書價的差價總額以及或來自會員之自由捐贈。
2、經費支出:使用於嘉惠會員之活動,如外請講師之禮品費或為配合特殊主題之補助費用等,全部經費都於當屆使用而不移轉於次屆。
 
第四章    研討會
1、研討次數:
(1.):每月聚會研討一次。
(2.)11月份協會月例會之讀書會規劃辦理。
2、研討時間:
(1.)以每個月協會月例會當週之星期五晚上。
(2.)為配合特殊主題,時間另行彈性調整。
 
第五章   行事曆
1、行事曆編排依慣例為主要原則,原則上以每個月共讀一本書。如有需要精讀時,得調整為2~3個月讀一本書;亦可分配部份月份針對特殊主題研討,為配合主題亦可安排戶外活動、參訪行程等等。針對特殊主題研討亦可外請講師帶領。
2、每年十月份研討聚會時挑選下年度書目,書目由會員推薦,經出席會員表決決定之。
3、每月之導讀人或帶領人原則上由書目推薦人擔任,如書目推薦人無法擔綱時,亦可由其他會員自薦或互推薦擔任之。
4、行事曆(含研討地點)經書目決定後由會務人員負責統籌安排。行事曆舉例參考附表。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經會友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永續協會公Line群組規範草案>


1.本規範所稱之永續協會公Line群組係指「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Line群組」,會友間另行成立之群組,不在本規範之列。
2.本規範主旨在適時、有效傳達協會活動訊息予全體會友,避免與活動無關之資訊傳播,以利會務運作。
3.高雄市企業永續經營協會Line群組訊息公告由會務中心為之,相關項目包含:
(1)每月月例會活動資訊
(2)機能小組及次級組會活動資訊
(3)會友婚喪喜慶並提供相關文件予會務中心公告之活動資訊
(4)理事長交辦或經理監事會決議之緊急重大事項
4.前述相關活動或決議除於對話欄框公告外,會務中心亦得於文章或相簿專欄另行公告,以利資訊查閱。
5.會友針對公告相關活動或決議有所疑問者,應以其他管道向承辦單位與會務中心反應,惟若反應人數達5人以上者,承辦單位應提出補充事項,於群組進行說明。
6.本規範由本會會務組擬定,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並公告予會友後,開始實施,規範修正時亦同。
7.本規範製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

到訪人數 775660

會員登入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