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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09/05/07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98年度青年職場體驗計畫 (報名表請至上方下載區下載)

壹、依據
一、97年6月4日院臺內字第0970020964號行政院核定之青年職場體驗中程計畫(98至101年度延續計畫)。
二、劉院長97年施政方針報告之施政目標:縮短青年學習與就業落差,協助青年順利與職場接軌。
貳、緣起
青年憂慮自己沒有社會經驗、工作經驗與專業能力,導致不易就業。而企業則認為學校所培養人才並不能完全符合其需要。過去的職業訓練方式,以集中開班上課的方式來進行專業養成,但是受訓與就業之間仍然存在相當的落差。
爰此,92年年底由青輔會及經建會、勞委會共同提出「青年職場體驗計畫」,由政府按月補貼見習青年見習訓練津貼,由事業單位提供短期見習機會,作為畢業青年從學校到職場的轉銜機制,減少青年的摸索期間、養成其就業能力,並鼓勵事業單位強化人才培訓。此一作法,一方面鼓勵事業單位儲備所需人才,另一方面鼓勵青年「從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在職場體驗中學習成長,並藉由工作試探(work trial)中,探索自我職涯方向,以順利進入職場就業。
青年職場體驗中程計畫(98至101年度延續計畫)於97年6月4日奉行政院核定,並於97年10月納入經建會「98至101年促進就業方案」之策略「強化訓練以促進就業與預防失業」項目之ㄧ,持續協助青年順利與職場接軌。
參、歷年成效
92年底至93年計媒合成功1,666名青年在151家事業單位見習訓練6個月,所需經費向勞委會申請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見習期間離開另謀他職及期滿留在原事業單位者計1,497名,留用率86.19%,總體就業率達89.96%。
94年申請就業安定基金支應,成功媒合計2,147名青年至202家事業單位見習。完成見習1,359人,其中1,252人留任,留用率92.12%;中途離職788人,其中696人離職後順利就業,總體就業率為90.7%。
95年由本會公務預算及申請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辦理,計媒合成功5,867名青年在325家事業單位見習訓練。完成見習3,895人,其中3,503人留任原單位,留用率89.93%;中途離職2,364人,其中1,697人離職後順利就業,總體就業率為88.63%。
96年由本會公務預算支應辦理,為遵照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之決議,以協助就業弱勢青年為優先,並為配合行政院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執行,第一期及第二期名額以優先協助就業弱勢青年為原則,執行至96年8月10日止,兩期共媒合2,530人在175家事業單位見習訓練,其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者、申請助學貸款者及原住民者,佔12.1%。完成見習1,590人,其中1,529人留任原單位,留用率96.16%;中途離職1,001人,其中627人離職後順利就業,總體就業率為85.21%。
93-96年總計媒合12,210人參與見習,平均總體就業率達88.63%。97年由本會公務預算支應辦理,以協助待業中且就業弱勢青年為原則,執行至12月31日止,共媒合1,831名青年至247家事業單位見習訓練。
肆、計畫目標及預期成效
一、青年成功媒合至事業單位見習訓練之人數全年度共計1,900人。
二、青年於見習訓練完畢後,於一年內就業率至少80%。
三、協助政府有效紓解失業問題,可避免青年人力資本投資之閒置。
四、青年經過培訓進而增強企業所需就業知能,並探索職業興趣及職涯方向,以縮短其尋職摸索期。
五、事業單位可藉此從中遴選優秀人才予以培育,並進而正式僱用,以增加人才招募管道及降低用人成本。
伍、主辦單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計畫總體執行。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參與本計畫審議委員會及計畫規劃、訪視及檢討事宜。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計畫經費支應,參與本計畫審議委員會,及協助勞動事務處理事宜,並由全國就業e網提供對未成功媒合見習或中途離職青年的後續就業服務。
陸、見習青年及事業單位資格
一、 見習青年:18至29歲符合以下資格之一且能白日全時(8小時)見習者:
(一) 高中(職)以上畢業,且未在學之待業青年。(含畢業後未曾就業、曾就業但離職一個月(含)以上未再就業者)
(二) 專科以上應屆畢業生,於下學期可於白日全時見習者。
(三) 研究所在學學生。
(四) 夜間或假日上課之進修部學生。
二、 事業單位:
(一) 各工商業公(協)會所屬會員廠商(均含跨國企業)、公營事業機構、學術研究機構、非營利組織,正式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上者。
(二) 非營利組織不受正式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上之限制,但必須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柒、補助標準:
甲、具備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子女資格之青年,補助每人每月見習津貼12,000元。
乙、非具備上述資格青年,補助每人每月見習津貼10,000元。

捌、計畫執行期間
自本計畫公告之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玖、見習訓練期間
一、 青年見習訓練期間為3個月。
二、 媒合回報期間自98年1月1日起至98年8月31日止。
拾、執行內容
一、 受委託執行單位:專案協力群
依據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徵求本計畫專案協力群,協助本會執行下列工作:
1、整體文宣規劃及執行,並廣為邀請各事業單位提供見習訓練機會。
2、管理本計畫專屬網站及更新維護,並蒐集放置見習青年及事業單位經驗分享資訊。
3、協助青輔會彙整及初審事業單位名單及見習訓練計畫。
4、聯繫事業單位相關作業事宜,並彙整見習訓練機會。
5、公告見習訓練機會,並提供青年線上報名及選填志願。
6、彙整線上報名青年名單供事業單位自行遴選。
7、公告遴選結果。
8、辦理事業單位說明座談會及講習會。
9、規劃辦理未媒合之報名青年專業職涯諮詢服務。
10、擔任事業單位及見習訓練青年之聯繫窗口,並將服務情形回報青輔會。
11、安排期中訪視,定期發送青年職場體驗電子報。
12、定期彙報相關統計資料。
13、協助青輔會辦理事業單位經費撥付及核銷事宜。
14、提出期中及結案報告。
15、於青年見習訓練期滿後,辦理見習青年結訓後之就業狀況追蹤調查,並建檔分析,給予需要協助之青年適當之資源管道。
16、辦理完成見習青年職場體驗研討會、成果觀摩會或訪談。
二、參與本計畫青年
(一)報名程序
1. 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入履歷資料。
2. 先閱讀事業單位見習訓練計畫,瞭解事業單位性質、見習訓練內容、應具資格條件等資料。
3. 於網站選填志願。
4. 等候事業單位通知面試或筆試。
5. 經事業單位通知錄取後,報到見習訓練。
(二)青年於錄取後與事業單位簽訂見習訓練契約時,應檢附畢業證書影本、個人勞保紀錄資料(至勞保局網站以自然人憑證或至各地勞保局申請,應屆畢業生及屆退官兵免附)。如適用甲級補助金額者,應檢附下列任一項資格文件影本: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
2.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籍謄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
3.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97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戶口名簿。
(三)經錄取之青年須詳讀本計畫專屬網站所提供之職場須知。
(四)青年應瞭解見習訓練是一種學習與表現的機會,與事業單位無正式僱用關係,不得強制要求提供見習訓練之事業單位僱用;於見習期間可以優良表現爭取留任機會。事業單位給予之費用為見習期間津貼(非屬工資性質)。
(五)見習訓練期間由青輔會及事業單位酌發給見習訓練津貼至少13,100元(其中青輔會補助每人每月10,000元或12,000元,其餘由事業單位發給)。
(六)青年應與事業單位簽訂「見習訓練契約」,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並遵守見習訓練事業單位現有作業與管理規範(例如每日見習時間、請假規定等)。
(七)青年應配合事業單位於見習期滿時填寫見習津貼印領清冊及親自簽名或蓋章,以利向青輔會請領補助。
(八)青年於見習未屆滿前離職,應依事業單位之離職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九)青年應配合專案協力群或本會委託研究單位之調查。調查所得資訊,將做為政府策訂青年就業相關政策之參考。
(十)青年必須確認本身符合計畫資格條件,不符合資格者本會將不予補助。
三、提供見習訓練之事業單位:
(一) 符合本計畫規定資格之事業單位,需上網向青輔會提出青年見習訓練計畫申請,經本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分配見習訓練名額。核定名額後,事業單位就網站登錄之青年名單自行通知面試,提供合意者見習訓練機會。
(二) 不屬於直接監督管理關係、學習性質較低、危險程度較高,或工作地點不在事業單位所轄範圍之內(含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等性質之見習機會,審核時得不核給名額。
(三) 歷年參與本計畫有不良記錄者(如:進用率偏低、未配合訪視等),審核時得不核給名額。
(四) 事業單位申請之限額:員工總人數25%以下,但每次申請最高為50人。年度內申請核定之見習職缺若尚未媒合回報滿額,則不得再提出相同職務內容需求。
(五) 審議委員會對見習機會審查標準如下:
1、見習職缺是否具學習性質、工作試探性質,並有利於青年就業。(30%)
2、見習訓練計畫內容是否完善齊備。(20%)
3、見習訓練場所安全、衛生及福利制度是否合理。(30%)
4、過去參與本計畫執行績效(含核定名額利用率、見習訓練期滿留用率)及行政配合度。(20%)
(六) 事業單位給予青年見習津貼每人每月至少新台幣13,100元(含青輔會補貼金額),並得視青年見習之表現,自行酌予額外之薪津及福利,並為其投保勞保(投保最低基本工資新台幣17,280元)。
(七) 青輔會除見習津貼外,另依實際見習訓練人數及見習期間補助勞工保險費用每人每月最高798元(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所有補助費用由事業單位先行墊支,於見習訓練期滿後,開立墊支總額領據及青輔會補助見習訓練青年費用印領清冊,送專案協力群彙整審查後,由青輔會撥入事業單位指定帳戶。
(八) 見習訓練青年若於中途離職,青輔會撥補見習訓練補助及勞工保險補貼每日以每月補助款金額除以30日計算。
(九) 青輔會補貼之見習訓練津貼納入見習青年個人綜合所得,由青輔會直接寄發扣繳憑單予見習訓練青年;事業單位給予之津貼,依實際金額由事業單位自行開立扣繳憑單。
(十) 事業單位無須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勞工退休金,但事業單位得自願提撥之。
(十一)事業單位與青年得合意提前結束見習訓練。結束見習訓練之原因不歸責於事業單位者,於最後可進用日前離職所遺之見習訓練名額,得經青輔會同意後,於最後可進用日前自見習訓練登錄之名單中遴補,並主動知會本計畫專案協力群。
(十二)事業單位辦理事項:
1、上網登錄見習訓練計畫,內容包含:
(1) 事業單位簡介。
(2) 分期提供預計之見習訓練名額數。
(3) 見習訓練青年之資格及條件。
(4) 見習訓練內容(見習訓練之職務內容與實施方式等)。
(5) 見習訓練青年之考核方式及標準。
(6) 提供見習訓練津貼標準及其他福利。
(7) 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措施及訓練。
(8) 其它特別約定事項。
2、參加青輔會辦理之分區事業單位說明會及講習會。
3、就本計畫專屬網站登錄之青年名單辦理面試遴選,並審查錄取青年資格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
4、錄取名單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錄回報,並個別通知開始見習訓練之日期。
5、與青輔會簽訂見習訓練計畫合作契約。
6、與青年簽訂見習訓練契約。
7、辦理見習訓練青年勞保加退保手續。
8、指定專人輔導見習訓練青年。
9、配合青輔會排定訪視行程,以瞭解青年見習訓練情形。
10、見習訓練期滿後,製作所需單據資料,並協助青輔會辦理核銷作業。
11、於見習訓練結束時,發給完成見習訓練之青年見習訓練證明。
(十三)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見習津貼補助:
1、進用之見習青年,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2、事業單位有不實申領之情事,經查屬實。
3、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專案協力單位查核之情事。
4、事業單位於進用見習青年期間,發生非法解僱人員、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
5、事業單位不得因進用本計畫見習青年而影響原有員工就業權益,若於進用見習青年後而解僱原有員工之情事,經查屬實。
6、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十四)事業單位應配合專案協力群或本會委託研究單位之調查。調查所得資訊,將做為政府策訂青年就業相關政策之參考。
拾壹、執行考核
(一)專案協力群
1、於本計畫執行期間,青輔會得要求專案協力群提供執行情況相關資料,以及定期填送管考統計資料。
2、本計畫媒合人數應達目標人數之85%,若未達成時依委託契約條款規定,扣減專案委託費用。
3、專案協力群需負責確實審核事業單位是否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見習訓練事宜。若未確實執行查核,本會將依契約條款規定,由其負責管理不善之賠償責任。

(二)事業單位
1、事業單位需配合青輔會進行實地訪視及電話抽訪,並備妥相關資料備查。
2、本計畫執行若發現事業單位虛報、浮報,或所送資料經查證不實,或有通知補正未補正等情事,得視情形減少已核定之見習訓練名額,並列為爾後審核名額之參據。
3、事業單位不得以現職員工申請回報為見習青年。如經查獲屬實,將不予核發見習津貼;如涉及偽造文書等不法情事,移送法辦。
拾貳、經費來源:就業安定基金。
拾參、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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